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满1年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被用人单位辞退;
被用人单位除名或开除;
符合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
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并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4、失业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1年以上满2年的
3个月
2年以上不满3年的
6个月
3年以上不满4年的
9个月
4年以上不满5年的,
12个月
5年以上,
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缴费时间的计算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1. 1999年10月31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2.事业单位的职工19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过临时工作的,根据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批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记载的工作时间;
19年1月1日至1994年6月6日期间从事临时工作,按照其缴纳养老保险时间计算的工龄,视为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
北京市失业职工保险金发放标准表
1997年6月1起执行
连续工作时间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
十四年
十五年
十六年
十七年
救济金
发放月数
3
6
9
12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发放标准
203
218
232
247
后12个月按203发放
发放金额
609
1218
1827
2436
2616
2834
3052
3270
3488
3944
4176
4408
4640
4872
5434
5681
5928
医补
补助标准
救济金总额50%
总额60%
总额70%
总额80%
金额
305
609
914
1218
157
1700
1831
1962
2093
2761
2923
3086
3248
3410
4347
4545
4742
危病重
医疗费金额
1501—2500元
2501—3500元
3501—4500元
4501—10000元
报销 比例
80%
70%
60%
50%
审批 权限
5000元以下由区里批:5000元以上由市里批。
指定医疗单位
同仁(建国门、东华门、朝阳门)隆(景山、东四)和平里医院(和平里)六院(交道口、东直门、安定门)
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期间死亡
丧葬补助费标准
(1)、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800元、 (2)死亡后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仍按规定发放。
抚恤费、救济费
1人—6个月*生前当月*救济金。 3人以上—9个月生前当月*救济金。 3人以上—12个月生前当月*救济金
计划生育费
依照有关规定,按100%的比例补助医疗费。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
发放标准
调整后月标准(元)
不满5年
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00
满5年不满10年
最低工资标准的75%
321
满10年不满15年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43
满15年不满20年
最低工资标准的85%
365
满20年以上
最低工资标准的90%
385
从第13个月起
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00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调整。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待遇
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其标准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即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为164元。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自谋职业者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医疗补助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定点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累计缴费时间
医疗费补助比例
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比例
不满5年
60%
60%
满5年不满10年
65%
65%
满10年不满15年
70%
70%
满15年不满20年
75%
75%
20年以上
80%
80%
失业人员在规定的转移档案期限内患病急诊或住院治疗的,其医药费可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按规定报销。但在期间报销的医药费与进行失业登记后报销的医药费,累计不能超过本人应享受医疗补助金的总额。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丧葬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不含违法犯罪和交通事故死亡),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仍可发放。其直系亲属可持死亡证明、死者生前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领取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死者生前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供养人数一次性发给。标准为: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
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金的核定
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的档案记录和缴费时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进行核定;并在7日内将失业保险人员档案和《北京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通知单》转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因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委托亲属持上述证件和住院或诊断证明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代为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月向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如实报告求职、培训等失业状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停发其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连续两个月无故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含就业登记)后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未领保留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的,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以后就业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可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1、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身份证》、《求职证》。
2、户口迁往外省、市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身份证》和《求职证》。
办理了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的;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具的《提档通知单》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进行了就业登记但没有办理个体或企业
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不再将其应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