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铁路企业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国家和企业所在地的工伤保险政策。铁路运输企业以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为单位集中参加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另外,还规定,铁路企业工伤职工的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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