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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
(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保险调剂基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孳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检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情况。 国家机关和驻渝部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或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雇主缴费比例为2%,雇工缴费比例为1%。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记载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情况。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清算人应当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注销、撤销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单位及其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按规定清偿和补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或国债利率等获取孳息。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一)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单位及其职工自欠缴之月起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自清缴次月起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六十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到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给予一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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