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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大政发(1998)7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
 其生育期间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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