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分别设置医疗期。具体做法是: (1)如果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那么医疗期为3个月;如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如果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如果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 医疗期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月工作时间计算的,即只要连续或累计病休满20、92天就算作一个医疗期满一个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按制度工作时间计算病休时间,即每满8小时为一天,满20、92天为一个月。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医疗期的确定稍有不同,如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与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一年之后医疗期的确定方法,同上述各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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