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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盘政发[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
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盘政发[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促进农民工广泛就业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为落脚点,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主要任务。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力争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工资问题,争取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2008年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将农民工纳入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有序转移。
  二、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县区要尽快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政策。劳动、建委等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工资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将工资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未按工程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负连带责任。分包商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商负直接责任。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要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对拒不缴纳保证金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和有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
  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工商、工会等,每季度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五)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将其纳入《辽宁省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要制定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2007年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60%;2008年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
  (七)依法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和标准,督促企业依法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全面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业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过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未经培训上岗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关停。加大职业病防护力度,各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要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加大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的执法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危害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在监管对象上,要以矿业、冶金、化工、建筑、建材等行业以及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为重点;在保护人群上,要以预防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为重点。对危害农民工健康、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各级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认证和监管,为中小企业提供就近就便的职业健康体检服务。要在市区认定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放射性职业健康检查,认定两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农民工食堂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制度,加强农民工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开展农民工食堂卫生状况专项整治。要提高农民工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积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农民工进行食品卫生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加强农民工疾病监测和防控。各县区要把农民工疾病防控工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点建设重要内容来抓,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完善农民工疾病监测体系,密切监视农民工传染病,落实国家有关传染病的免费检查、治疗政策,建立省际间、市际间协作机制,全面实施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控制策略,建立报告、登记、转诊和追踪制度,确保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农民工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农民工伤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惩处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并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八)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
  (九)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各县区政府要把农民进城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加快农村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把农民工纳入服务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建立统一就业政策、统一市场服务、统一资源管理的就业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开展面向农民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加强劳务输出组织管理,落实有组织劳务输出扶持政策,打造盘锦劳务品牌,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面向农民工的人本服务机构,落实服务设施,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中介机构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和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将农民工就业服务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规定,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合理核定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其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
  五、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十二)加快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各县区要积极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培训,组织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十一五”期间计划培训7.5万人,其中:进城务工农民技能提升培训5.5万人,待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2万人。采取适合农民工特点的教学方法和灵活的培训方式组织培训,以基本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保证相关工种、等级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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