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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要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药品管理 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00]156号)的要求, 制定《广州市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各公
药品管理 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00]156号)的要求, 制定《广州市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各公立医院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每季度

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00]156号)的要求, 制定《广州市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各公立医院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每季度将实际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缴存同级财政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医疗成本、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各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扣留或挪作他用。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收入比例返还办法统一核定后及时返还。核定返还金额时,考虑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精神病、传染病等专科医院的特点,给予照顾。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发展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解决。

执行日期:2001年5月15日

推进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2、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限期过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准生产。

3、建立科学的新药审评机制,降低新药研制和审批管理成本,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

4、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和科工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

5、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小型批发企业。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

6、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从2001年开始,对我市医疗机构使用的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常用药品以及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其他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7、由市、区、县级市卫生与药监、物价和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对招标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8、建立广州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9、条件具备的医疗机构可以成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处理招标事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10、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和完善招标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

11、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可按省颁布的收费标准向投标企业收取标书成本费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服务成本费。

12、参加评标的评审专家要严格审核投标企业的资格和投标药品质量证明,依照质量价格比优化的原则确定中标企业和药品,杜绝假劣药品流入医疗机构。

13、决标后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中标企业签订订购销合同。招标医疗机构要依据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相应调整零售价,让利于患者。

参见:《印发〈广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01]30号)

执行日期:2001年5月15日

对药品执行监督管理

1、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2、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现有企业要按管理规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

3、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4、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严格处罚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5、规范和完善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

参见:《印发〈广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01]30号)

执行日期:2001年5月15日

合理调整药品价格

由市物价局负责,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改革广州市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列入国家、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价格分别按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其他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要引入市场机制,降低“虚高”价格。经过试点,逐步实施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的办法。在药品经销各环节,都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

参见:《印发〈广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01]30号)

执行日期:2001年5月15日

定点零售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处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的原则

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就医后购药和管理。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提高药品供应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配备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7、市劳动保障和药品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审批手续

1、凡愿意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均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零售药店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

(2)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3) 质量负责人的药学或药学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4) 经营药品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5) 药品监督、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6) 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3、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被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包括供药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书有效期为1年。

2、定点零售药店因故要求解除定点零售药店协议,须提前30天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终止提供处方外配服务。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到期,任何一方提出不续签协议的,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外配处方的管理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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