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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卡》办理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项目名称: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办理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项目名称: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办理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 申报条件:参保人员患有下列

项目名称: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办理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

申报条件:参保人员患有下列疾病之一,可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1)冠心病;

2)高血压病(三期);

3)糖尿病;

4)肝硬化;

5)精神病;

6)恶性肿瘤;

7)肾透析;

8)肾移植术后。

材料目录:

1)《安徽省直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

2)《医疗保险证》;

3)有关病历资料。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持《安徽省直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医疗保险证》到三级定点医院进行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

2)参保人将经三级定点医院鉴定并签署意见的《安徽省直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医疗保险证》、有关病历资料交本人所选择且具备资格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定点医院医保办。

3)承担慢特病门诊治疗的定点医院医保办,每月于20日前集中将办卡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

4)省医保中心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10工作日内完成《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办理工作,并及时通知定点医院前来领取。

5)参保人从办卡日期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待遇。

6)参保人员在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其门诊治疗医疗费按规定与定点医院结算。

7)《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仅限本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如参保人调往异地工作或死亡,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8)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0日为特殊病种门诊定点医院变更受理时间。参保人员需变更定点医院的,将本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交新选择的定点医院,由医院医保办集中送交省医保中心办理。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材料齐全,10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点:省劳动保障厅东办公楼7层

联系电话:2624239 26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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