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申报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省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设备。
材料目录: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填写《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军队医疗机构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向省政务中心劳动保障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由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省劳动保障厅组织有关部门实地评估;
4)对审定符合定点资格条件的医疗机构,发给《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5)向社会公布,发给《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供参保人员选择就医或购药。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省政务服务中心 决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