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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2年度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

大律师网 2016-11-09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办库[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招标机构: 招标采购是的重要采购方式。为了组织实施好中央部门及下属单位招标采购工作,加强机构的管理,财政部已于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办库[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招标机构:
招标采购是的重要采购方式。为了组织实施好中央部门及下属单位招标采购工作,加强机构的管理,财政部已于2001年试行了政府采购业务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的基础上,现决定在2002年继续开展这项工作。现将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与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四)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五)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六)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七)能够认真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八)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二、申报资料。
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副本(复印件);
(二)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2001或200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2001年招标采购业绩统计表,政府采购业绩明细表,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能力分析报告;
(五)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请附报磁盘,以Excel电子文件格式提供,依次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参加评标次数等基本信息);
(六)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七)填制完整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表式详见附件一)。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予登记备案:
(一)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
(二)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招标机构在组织招标工作中,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
(四)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审查;
(五)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中央单位委托,组织活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核实的资质;组织、评标活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合同金额的1.5%以内);
(四)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财政部指定媒体(《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向社会发布,编制、解释;
(三)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四)有关招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如招标文件、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人员的产生方法、合同草案等,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要求,事先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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