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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
的规定,对《用药报销范围》中药品商品名进行规范。《用药报销范围》中不再使用药品商品名,取消《用药报销范围》中65个药品的商品名限制。同时取消《用药报销范围》中1个药品的产地限制(药品名单见附件)。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中删除含PPA药品及规范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的通知》(劳社厅函[2001]161号)文件规定,从《用药报销范围》中删除含PPA的2个药品(药品名单见附件)。

三、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剂型的执行说明和《用药报销范围》对目录中药品剂型的有关规定,现对《用药报销范围》中的剂型进行规范:

1、《用药报销范围》中“片剂”指普通片剂,包括素片及包衣片(含糖衣片、薄膜衣片、肠溶片)、分散片、阴道片、划痕片。

2、《用药报销范围》中“胶囊剂”是指普通胶囊剂,包括硬胶囊、软胶囊(胶丸)和肠溶胶囊。

3、《用药报销范围》中“注射剂(针剂)”包括注射用溶液、注射液和注射用粉针剂(含冻干粉针)。

4、《用药报销范围》中“丸剂”包括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浓缩丸、蜡丸、微丸和滴丸。

5、《用药报销范围》中所列“冲剂”含根据药典或部颁标准规范后的颗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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