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4月1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02年4月18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及其他必要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其列入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按国家、省规定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井以及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责成有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方案和资金,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组织对危险性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和论证;
(六)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险和救护,防止事故扩大;
(七)按国家规定作出或监督落实对重大、特大等安全事故防范、发生负有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二)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
(四)按规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按照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或督促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三)依法对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四)参加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重大、特大等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按规定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易燃易爆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道路交通、民用易燃易爆物品和消防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三)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危险晶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核发相关证件;
(四)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五)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并按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水上交通和公路安全管理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审,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依法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四)负责汽车客运站、航运渡口、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参加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三)发生重大、特大等事故时,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四)按规定负责职业中毒、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城市危险房屋等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周围环境的安全;
(三)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四)按规定参加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船、渔港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三)按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检审工作;
(二)按规定参加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