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第四章 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理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章 附则经2001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第四章 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经2001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管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评价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纳入考核内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完善安全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

  第二章 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井以及其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或市安委会;

  (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四)按照规定组织并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机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和煤矿等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定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规定、标准,以及有关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县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六)依法对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责令关闭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五小企业”;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督审查工作;

  (八)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

  (九)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

  (十)负责本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或者运输证;

  (四)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及船舶检审,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内河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建筑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其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三)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建筑、燃气等公用事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及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二)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审工作;

  (三)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渔港、渔船及农业机械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