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抓好安全生产,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我市建设成“全国最安全城市”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安全生产状况趋于稳定好转。但我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依然很大,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对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研究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突出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双基”工作,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
3.奋斗目标:自2004年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4.5%以上,到2005年,建立起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到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基本得到遏制。到2010年,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建立完善执法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不断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市、县(市、区)两级都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充实调整工作人员,配备数量要与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市、县(市、区)年内要组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工矿企业较多、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乡镇要设立相应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村委会和城市社区也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监行政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需要。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要加强安监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5.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范性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我市实施办法,并配套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措施。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6.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突出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监管。严格对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治,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市场安全生产秩序。
7.加大重大事故防堵力度。制定出台《烟台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烟台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监督办法》,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防堵重大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或重要时期,各责任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向矿山、危化品、易燃易爆、海上运输生产等重点行业(单位)派驻安全监察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对重大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举办单位在制定活动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保证活动每一个环节和部位的安全,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同时,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主办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搞好活动的安全管理;批准部门要加强对活动的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搞好监控和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8.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9.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必要时,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商请检察机关司法介入。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提高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依法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给予经济补偿,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回访制”,对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三、强化措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10.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水平与技能。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11.健全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100人以下的,要配备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专职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职务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2.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先在非煤矿山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尚未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13.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4.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积极采用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市场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15.对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开办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的企业要于2004年底前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