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当前,全市正在开展“安全月”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紧急通知》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月活动的决定》(京发[2004]2号)的各项要求,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首都安全稳定。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