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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狠抓落实,扎实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狠抓落实,扎实工作,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基本稳定。但是,在当前体制转轨和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全市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按照市委提出的建设“平安嘉兴”的战略决策,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适应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平安嘉兴”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从2005年起,三年内努力实现全市各类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员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年增长率为零,并力争有所下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高危行业和领域及中小企业事故多发状况得到遏制;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加强产业政策引导。结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完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推广先进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在产业中的应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防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设置规划,推进园区化管理。对城镇居民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2006年底前搬迁或关闭。一时搬迁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到2007年底,但搬迁或关闭前,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安全。加大矿山资源的整合力度,在2005年底前关闭设在规划禁产区内的矿山企业。

  (四)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强化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其中市区企业的项目纳入市级各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重点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治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示范工程等安全项目的建设;对国家、省和市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各级政府要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的落实。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职业危害严重行业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缔和关闭非法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凡县(市、区)存在两处以上、乡(镇)存在一处以上非法生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且未按有关规定查处而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对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处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化道路交通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制订和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1-2次应急救援演练。2005年底前,要建立市和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两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和完善以消防部队和海上专业救援队伍为主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和抢险救援能力。

  (七)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登记备案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部位,要进行全面普查备案和建档工作,强化安全监督措施。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5年5月底前,要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工作。开展监测和安全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2005年底前,各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到2006年底,形成全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网络。

  (八)加快安全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教育科研资源,采取委托定向培训、选送在职人员深造等方式,以及通过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等途径,培训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管理专业人才。同时,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科技经费,保障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有效实施。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按《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安全诚信企业活动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完善并定期演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相关技术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换岗职工必须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严禁上岗。

  (十一)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建立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按照省危险性较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具体管理办法,非煤矿山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1.5%;建筑施工单位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其中道路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交通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其他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另行规定。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由同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性质,分别负责进行监督。

  (十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纳入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非法协议,以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交纳保险费。伤亡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机构或事故责任主体必须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落实综合管理职能,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

  (十三)加强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继续健全和完善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责任制,加大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秩序的整改、整治力度。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和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机制。加强县(市、区)、乡镇、村级道路以及渡口的安全管理,整顿和加强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严禁农用车辆、非客船舶载客。

  (十四)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推动消防安全社会化,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加强对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严格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准入条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落实安全监管的责任。依法从严审批各类大型活动,严格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安全。

  (十五)强化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管。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各级公安、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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