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工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备2名以上安全监察工作人员,稽查机构中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有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与执行,完成国家质检总局和上级安排的安全监察任务,及时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的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有:监察、稽查机构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政务公开办事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监察档案管理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廉政与行风建设制度等。
第二章 安全监察职能分工
第六条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组织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规程,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管理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定安全监察工作计划和年度考核指标,对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组织实施全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网络及电子政务的建设;
(四)依法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五)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
1、对本省区域内特种设备制造、改造、安装、维修许可的鉴定评审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工作进行监督;
2、对省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率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
3、制定年度特种设备产品及部件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下达监督检验任务。
(六)对本省内已获得各类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证后监督检查:
1、对已取得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改造、安装、维修许可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已取证单位总数的10%;
2、对首次取得特种设备改造、安装、维修许可单位实施第一年度施工业绩考核;
3、在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安全监察的基础上,对已取得使用登记证的客运索道、配套60万千瓦/时以上机组的电站锅炉、储气量大于3000立方米的气站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七)对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控重特大危险源设备的情况进行抽查,每年抽查量不少于地级市总数的30%、重特大危险源设备总数的10%,
(八)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考核、管理;
(九)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十)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对举报投诉的重要问题及检查发现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对县、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根据省的工作计划,制定、下达本行政区域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对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日常监督。每年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检验、鉴定评审等活动进行监督;
(四)依法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获证单位的基本条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以及是否有违规转包、分包、用人等情况:
1、对设计、制造、改造、安装、维修单位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含省局已抽查数);
2、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5%.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容管特重特大事故危险源排查监控方案的通知》(粤质技监[2001]319号)对重特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使用单位落实监控措施,认真落实重大节假日前对游乐设施的检查制度;
(六)负责对改造、安装、维修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告知总量的20%;
(七)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统计数据、报表等信息及时输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八)负责兼职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及使用管理;
(九)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定、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事故发生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十)负责受理群众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投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考核指标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其建立和落实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现场安全监察,重点检查设备及安全附件检验有效期和运行情况、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档案、设备数据库,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特种设备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六)负责受理群众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投诉,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正职是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副职是直接责任人,分别对履行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领导责任及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稽查机构的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稽查工作负主要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稽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制定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审批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对行政许可审批的合法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评审和检验现场实施监察时,应依法做好检查记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督促使用单位消除,并进行登记。对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发出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跟踪落实,必要时向上级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现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按规定移交稽查机构,稽查机构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确保安全监察档案、设备数据库、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如实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举报投诉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认真调查处理。
第四章 履职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责任制每年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稽查机构和安全监察人员进行考核;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考核。
对本责任制的考核纳入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考核评分表见附表,市对县的考核评分表由各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考核办法
1、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稽查机构及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应认真总结履职情况,对照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须经第一责任人审核。自评考核情况应于次年2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