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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3 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1)发生死亡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100人以上;

  (3)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疏散10万人以上;

  (5)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救援组织体系

  国家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       ┌───────┐        ┌───────┐
 ┌─┤  配合部门   ├──────→│ 国家质检总局 ├───────→│ 省级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种设备  ├──────────┐ │            │
 │ │ 应急救援专家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级    ├─────→│事故现场指挥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
   └────┬───┘      └───┬───┘
     ↑  │              │
     │  │              │
     │  ↓              │
   ┌─┴──────┐          │             ┌───────┐
   │  市级、县级  │          │             │ 市级、县级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  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故   ├────────────┘  │
      └──────────→│        │←──────────────┘
                  └────────┘

  2.2 领导小组及职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质检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时,质检总局按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质检总局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组长:总局主管领导

  副组长:特种设备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2)特种设备局: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法规司: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质询。

  (4)计划财务司:负责应急救援经费安排。

  (5)监察局:负责监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行为。

  (6)信息中心:负责保障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网络正常运行,调阅、提取相关特种设备信息、数据;负责局内信息网络畅通,及时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局,由特种设备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建立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定特种设备各专项应急预案;

  (3)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4)跟踪地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

  (5)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6)视情况,提出组建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简称指导协调组)成员建议;

  (7)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4 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时,质检总局派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助省级人民政府指导、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质检总局决定。

  指导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2.5 相关部门职责

  质检总局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报告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的配合行动。各部门职责如下:

  (1)建设部。

  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2)铁道部。

  参与协调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交通部。

  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和港口客运缆车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民航总局。

  参与协调民航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环保总局。

  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6)电监会。

  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安全监管总局。

  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6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

  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可比照国家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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