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人社局消息,我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已进行调整。其中,一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90元。
根据调整标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金额290元、280元、270元、260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10%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4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559元、2048 元和1536元。同时,一至四级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在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的,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