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日,你区与全市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后,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并确保老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二、关于伤残程度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鉴于他们已经与用人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同意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其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已经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领取伤残津贴的,待遇暂时不再调整。
三、对于已经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5名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可以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直至退休。
此复。
二OO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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