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有关重点企业:
现将国务院通过的国家经贸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