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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的具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地、卫生、残联、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第二章 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均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五条 符合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城市低保: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收入的家庭,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具体计算公式为: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月保障金额=(本市城市低保标准金—家庭人均月收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人口数

  第六条 可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七)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失踪、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七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确定:

  (一)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做为同一家庭确定;

  (二)共持一个户口簿,但有几个家庭组成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分户确定;

  (三)虽持有一个户口簿,但不在一起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确定;

  (四)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应由父母提出申请,按一户确定;

  (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出的,仍按家庭成员确定;

  (六)无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家庭的,无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其收入超出城市低保标准的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第八条 家庭月收入的计算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按照申请日前6个月平均数额计算。

  第九条 下列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补助费、提前离岗的工资补贴等;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展销及增值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收入、经营性收入;

  (七)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补偿金、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第十条 被赡养人应得赡养费的计算:

  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50%的,计算被赡养人应得的赡养费。计算公式为:

  每个赡养人的月赡养费=(赡养人家庭总收入—本市城市低保标准金×150%×家庭人口)×50%

  第十一条 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计算:

  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50%的,计算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应当按照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25%计算;负担两个以上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的,按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50%计算;抚养人或者扶养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抚养人或者扶养人所在地的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养老金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和劳动保障证明,确实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和未足额领到应得的工资、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或者离退休金,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人员,在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应当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核定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在集市(包括早市、夜市)、商店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对自报无任何收入,但有隐性工作收入的,其收入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安置费的职工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续缴手续。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应当出具缴费凭证及复印件。核定其收入时应当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结余部分按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总额)/(本市城市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第十六条 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的家庭,不购置住房或者购置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其拆迁补助费或者结余部分按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或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或者结余部分/(本市城市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第十七条 因土地被征收、征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家庭,按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10%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补助费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本市城市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其家庭仍有承包土地的,应当将当年土地收入纳入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家庭,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符合条件的,可以凭相关证明享受临时救助或者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家庭成员而未就业的(每户限1人),按无劳动能力人员给予保障。

  第二十条 无行为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监护人年龄均在60周岁以上,且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生活费。

  第三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家庭实际状况,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三)有工资收入的,须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工资单或者工资领取凭证和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证件及凭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由其所在单位出具退休审批手续及领取退休费相关凭证;

  (五)失业人员须提供失业就业登录证的原件、复印件;

  (六)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关于其是否从事社会公益岗位和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八)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九)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十)病患者,须提供由市卫生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十一)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关系的,应当提供该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的家庭收入的证明;

  (十二)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居住、就业、生活情况及收入的证明;

  (十三)因拆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十四)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是否自费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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