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担保机构与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章 小额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与用途
第五章 贷款申请和发放
第六章 贷款回收、贷款利率及贴息
第七章 管理和服务
第八章 代偿和追偿
第九章 附则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平顶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运作,防范担保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各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小额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担保机构与担保基金管理
第四条 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请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并审议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三)定期提请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和小额贷款担保工作;
(五)负责对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有关人员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相关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六)协助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做好小额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七)负责向借款人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咨询、后续支持等相关服务;
(八)指导各县(市)、区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建立规范、高效的担保项目评审体系,科学、合理的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和快捷、便利的担保运行体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被保证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和处置机制。
第六条 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出资设立,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按照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五倍发放小额贷款。贷款风险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共同承担。贷款担保基金按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由财政部门全额向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支付。
第七条 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次年第一季度向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行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小额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担保对象(一)具有平顶山市区内和石龙区城镇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凡符合本条(一)中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联合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
第九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二)具备从事行业所需的《职业资格证书》(准入行业);
(三)自愿接受担保中心的监督;
(四)合法经营,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二)具备开办企业的资质、场地和资金;
(三)合法经营,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四)自愿接受担保中心的监督;
(五)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生产经营正常,资信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与用途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一)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根据经营项目、规模确定,最多不超过2万元。
(二)为下岗失业人员联合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和吸纳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30%的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可根据人数、经营项目和规模适当扩大担保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如借款人(个人或企业)申请展期的,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在确认借款人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前提下,可同意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一般为贷款期限的一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联合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经济实体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五章 贷款申请和发放
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程序:
(一)自愿申请。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社区调查推荐。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贷款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信用情况、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调查,对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3天后报区劳动保障机构;
(三)区劳动保障机构审查。区劳动保障机构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上报的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汇总,并将审查结果报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核定。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接到区劳动保障机构上报的材料后,对借款申请人或企业的资格条件、信用情况、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复核和认定,确定拟发放贷款对象。对拟确定发放贷款对象所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风险评估,最终确定贷款发放对象和贷款额度,并与申请人和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签订《平顶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合同》);
(五)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核贷。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依据《担保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期限、用途等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第十五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需向经营场所所在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4.个体经营《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营运证》)副本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及复印件;
6.创业项目书;
7.门面房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或房产所有权、场地使用权等相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下岗失业人员联合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的经济实体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需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复印件;
8.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9.合伙人融资决议、章程及复印件;
10.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1.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六章 贷款回收、贷款利率及贴息
第十六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主动到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归还贷款,还款方式和非微利项目计结利息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八条 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协助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依托街道社区建立有效的贷款回收机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积极配合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回收本辖区的小额贷款,对贷款即将到期的借款人及时进行还款提示。对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和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可依法追回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微利项目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