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你厅桂劳险字〔1993〕2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桂劳险字〔1993〕2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的基数,并从国发〔1992〕29号文件实行之月起执行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