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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继续推进经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继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定实施。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改革,稳定社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朱镕基总理视察辽宁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

  一、统一思想,明确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和任务

  (一)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是由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决定的,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制度建设。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来临,改善居民的心理预期,扩大消费,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我省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我省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目标、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都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矛盾日益显露出来,突出反映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资金缺乏有力保证;对部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还没有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全起到“最后一条保障线”的作用。因此,必须认真贯彻朱镕基总理在辽宁视察工作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下最大的决心,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省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产业结构高速和社会稳定提供基本条件。

  (三)完善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按国家规定的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更好地发挥“最后一条保障线”作用;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有可靠、稳定的来源,所有社会保障对象都能够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领取相应年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实现社会化,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要与企业事业单位脱钩,由社区统一管理,社会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收缴和支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起统一的、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社会保障的各项管理工作实现现代化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在加强和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规范、完善的省级统筹;合理确定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保障标准,并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四)目前完善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改革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发放体制,2000年年底以前,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要达到100%;从2000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并逐步实现其他社会保险费全部由地税部门征收,彻底取消差额缴拨,收缴率达到90%以上;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7月1日达到60%;10月1日达到90%以上,年底前力争达到100%,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进一步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以及再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00年6月份开始按新的政策对资源枯竭关闭破产矿山集体企业困难职工及家属实施最低生活保障,8月份开始对其他未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的集体企业困难职工实施最低生活保障,10月份开始对社会上其他符合条件而尚未得到保障的全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执行责任制,建立社会保障资金补充机制。尽快在全省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由各市政府负责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全面改革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和发放体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全面改革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体制。从2000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收体制,由过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逐步实现其他社会保险费全部由地税部门征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税部门编制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下达同级地税部门执行。地税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并建立高效运转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系。缴费收入直接划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工商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各级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变后的衔接工作。重点是协调好社会保险费登记和申报环节的工作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地税部门提供参保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有关资料,地税部门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好个人帐户的个人累计及当期交费金额的明细帐,同时负责个人帐户查询服务。

  (六)坚持依法扩面,尽快实现省内基本养老保险金覆盖。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强化执法力度,将尚未参保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年底前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年覆盖。对已参保的下岗分流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进行跟踪服务,保证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接续缴费。

  (七)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各级政府要组织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企业缴费能力分析,认真核实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防止保险费收入流失,制定清理欠费工作计划,依法清欠。对欠费严重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将其评为先进单位,不予推荐其上市发行股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要将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任职期间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除不得晋级、评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获得年终奖金外,不得出国考察,不得用单位资金购买商品房。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的有关领导人,当年要予以警告,次年仍拒绝缴纳的,要给予撤职处分。坚决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已被挤占挪用的要按“谁批准动用,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保2000年底前全部清理收回。对未按期完成清理收回任务的市,要逐级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认真清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自行解决。对已参保企业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按现行统筹范围落实责任,省级直接管理的中央原行业统筹单位和部分省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省政府负责,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由各市政府负责。从2000年6月起,不许发生养老金当期拖欠,对2000年1月至5月拖欠的养老金要在年底前予以补发。

  (九)逐步扩大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将目前仍在原企业事业单位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分期分批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对中央原行业统筹单位、军工企业和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所有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等特殊群体率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2000年7月1日全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要达到60%,10月1日以前达到90%以上,到年底前争取达到100%。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并规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各项工作制度,简化手续,通过银行、邮政等社会服务机构或设立直接发放窗口等多种方式发放养老金,以方便离退休人员及时领取养老金。

  (十)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调控能力,要按照统一调剂,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省级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要保证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对不按时足额上缴省级调剂金的市,省级财政将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等额扣减。

  三、千方百计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十一)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和省政府下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目标,积极筹集资金,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足额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困难企业和社会负担确有问题的,财政部门要安排好兜底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各市要将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当地基本生活保障总体规划,及时为中直企业调剂配比社会筹集资金。

  (十二)加快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步伐。2000年要实现当年出中心人数大于进中心人数。对于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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