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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

大律师网 2015-02-02    0人已阅读
导读: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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