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雇工摔残不认账 "高度盖然性"认定雇佣关系成立

大律师网 2015-02-02    0人已阅读
导读:日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以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原告方某与被告洪某之间雇佣关系成立,判决被告洪某赔偿原告方某残疾赔偿金等36777.03元。 2006年8月6日,因台风损坏了被告洪某

日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以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原告方某与被告洪某之间雇佣关系成立,判决被告洪某赔偿原告方某残疾赔偿金等36777.03元。

2006年8月6日,因台风损坏了被告洪某经营的大酒店户外广告牌,酒店管理人员关某要求原告方某对广告牌进行固定。操作过程中,因原告所踩木制窗套断裂,导致原告从二楼坠落。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42天,医疗费用被告已支付。出院后,被告每月支付原告500元生活费,并已就原告的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理赔。经鉴定,原告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事后双方为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44947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合计60447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并非其雇员,故原告诉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为被告固定广告牌而受伤,受伤后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用并每月支付原告500元生活费,且为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理赔,原告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原告系被告雇佣从事固定广告牌工作,被告亦无相反证据推翻这一推定事实,被告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之间雇佣关系成立。原告在刮台风当天踩在木制窗套上固定户外广告牌,未尽一般人所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本身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