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6日,河北来京务工的小赵与北京保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保洁工作,合同期限为1年,但保全物业公司未按规定给小赵办理工伤保险。 2004年6月28日中午11点左右,小赵在单位食堂门口等待打饭时,被患有精神病的单位保安员打伤。经北京市海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小赵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八级。 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规定认定小赵所受伤害属工伤,2005年,仲裁委员会裁决保全物业公司向小赵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5.4万多元,保全物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可提起异议。但该公司在过了规定期限后才提出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由于保全物业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所以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认定小赵构成工伤。由于保全物业公司没有依法给小赵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向小赵支付相关的费用。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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