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2006)成民初字第800号原告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辽河大街西50-1号。法定代表人唐小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鸿强、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世贵,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北省x县x乡x村。被告成都普里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簧门街28号。本院于2006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公司)与被告曹世贵、成都普里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里卡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营口公司起诉认为营口公司生产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产品于1994年5月1日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并且被评为国家级新产品,还获得第三届中国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金奖。2005年3月,营口公司发现曹世贵擅自设立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网站一、成都普里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曹世贵承诺在协议签订当日撤除"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网站(网址为),删除成都普里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网站上、和网页,成都普里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停对外发放有关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的宣传图册,并在百度网站上向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发表致歉声明。103元(此款已由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曹世贵和成都普利卡金属套管有限公司承担2278.25元,营口鑫源金属套管有限公司承担6 834.7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6年10月1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钟晞鲲人民陪审员 匡世联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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