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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亿志机械设备(无锡)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市

大律师网 2015-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锡知初字第83号原告亿志机械设备(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志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0#地块。法定代表人蒋金炎,亿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晓
民事判决书(2004)锡知初字第83号原告亿志机械设备(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志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0#地块。法定代表人蒋金炎,亿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晓明,江苏无锡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兴明,亿志公司技术厂长。被告无锡市双君精密铸造厂(以下简称双君铸造厂),住所地无锡市石塘湾运河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秦学清,双君铸造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安,江苏无锡高尔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亿志公司诉被告双君铸造厂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31日进行了证据交换,于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志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金炎、委托代理人骆晓明,双君铸造厂法定代表人秦学清、委托代理人吴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双方当事人对如下事实存在争议:一、亿志公司设计生产的HVS350-250-400水平中开泵叶轮叶片包角、出口角参数是否为非公知技术;二、双君铸造厂是否复制了亿志公司的上述型号水泵叶轮模具。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亿志公司主张其设计生产的HVS350-250-400水平中开泵叶轮叶片包角、出口角参数为非公知技术。双君铸造厂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为证明其主张,亿志公司向本院申请鉴定,请求鉴定上述参数为非公知技术及涉案叶轮模具的相关参数与上述参数的一致性。本院依法对外委托江苏省技术市场技术鉴定服务中心对上述申请鉴定内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一、在泵水力设计中叶轮叶片包角、出口角可以在已公开资料中参照比转数相近的性能优良泵的对应角度值选取,若单独看上述参数值,它们都处于公知的选择范围内;对泵过流部件的叶轮叶片包角、出口角的组合是设计者根据水泵设计参数,按照设计规范通用公式、选用经验系数计算并作适当修正而得到的,不同设计者的设计结果具有个性化特征,应属非公知技术;二、叶轮模具相关参数与成型叶轮叶片包角、出口角参数应该一致,仅相差叶轮金属材质冷却凝固时的收缩量、加工面的加工余量及拔模斜度。亿志公司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双君铸造厂对上述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单独的参数在公知范围内,而参数的组合是非公知的,该意见存在前后矛盾,对两个模具是否一致也没有做出结论。此外,双君铸造厂在提交鉴定前对鉴定材料质证时,对亿志公司提供的图纸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HVS350-250-400水平中开泵叶轮叶片包角、出口角参数虽然在公知领域的参数值范围内,但利用公知信息形成的特色组合,作为整体可以视为非公知的信息,这是商业技术秘密的表现形式之一。上述参数的组合系经过设计者的智力劳动所形成的,体现了设计者的个性化特征,应当被认定为非公知技术。因此,鉴定意见并不存在矛盾之处,双君铸造厂提出的相应异议不能成立。根据鉴定结论,模具基本能够反映其铸件的参数,因此,本案所涉的模具可以成为上述非公知技术的载体。在本院对外委托鉴定之前,亿志公司、双君铸造厂就亿志公司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了质证,双君铸造厂对亿志公司提供的图纸不予认可,认为图纸上未有相应保密印鉴,或是不真实的,或不是保密的。亿志公司认为上述图纸是电脑打印的,交由本院鉴定所用,所以没有保密印鉴。亿志公司生产HVS350-250-400水平中开泵确系事实,其必定有相应的设计图纸,况且鉴定所指向的是图纸中所体现的技术,而并非图纸本身,双君铸造厂仅凭图纸上没有保密印鉴不予认可,该质证意见过于牵强,难以成立,上述图纸可以作为鉴定材料送交鉴定。双君铸造厂还提及两套模具的同一性问题,并曾向本院提出鉴定模具同一性的申请,但双君铸造厂在诉讼中也一直认可两套模具在编号、外观、技术工艺、材质等方面是一致的,并在庭审中撤回了上述申请,其提出同一性的问题已无实质意义,而且与双君铸造厂认为系亿志公司交付给其两套相同的模具的主张相矛盾。因此,上述鉴定报告的意见及结论,本院予以采纳。双君铸造厂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亿志公司认为在双君铸造厂出现两套相同型号的模具,无法说明模具的来源,可以证明双君铸造厂复制了亿志公司的模具。之所以2004年7月5日、8月6日的移交清单中存在相同型号的模具,是因为7月5日移交后,亿志公司又将其中的三套模具交付给双君铸造厂定作铸件,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在8月6日双方在返还库存模具时,又将上述三套模具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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