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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州众生科技有限公司、众生(杭州)光学

大律师网 2015-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原告温州众生科技有限公司、众生(杭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瑛、杭州文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金瑛、杭州文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
民 事 判 决 书(2005)杭民三初字第308号原告温州众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509-511号。法定代表人周银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臻予,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原告众生(杭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玉古路116号604室。法定代表人周银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青海,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系众生(杭州)光学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臻予,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被告金瑛,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道院巷41-302室,身份证号:330102661008036。法定代表人金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亮,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该公司技术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星华,男,1960年8月7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原告温州众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科技)、众生(杭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光学)诉被告金瑛、杭州文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诚科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文诚科技以案件涉及其公司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于2005年12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生科技的委托代理人贾臻予、原告众生光学的委托代理人周青海、贾臻予、被告金瑛、被告文诚科技的委托代理人魏亮、吕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金瑛在庭审中辩称,一、本人在任职众生光学总经理及顾问期间,不知公司有商业秘密存在。二、本人代表文诚科技销售的产品均采购自其他公司的现有产品,无需本人提供任何生产工艺、验收标准。三、因原告拖欠本人2004年工资,本人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早已依法解除。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两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两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3、金瑛身份证。证明:金瑛的诉讼主体资格。4、文诚科技工商基本资料。证明:文诚科技的诉讼主体资格及金瑛违约事实。5、专利受理通知书及专利权证书。证明:原告拥有的专有技术及专利事实。6、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证明:两原告共同具有的专利、专有技术情况及共同具有本案诉权的事实。7、紧密合作协议。证明:两原告共同具有的专利、专有技术情况及共同具有本案诉权的事实。8、劳动合同。证明:原告与金瑛之间的劳动关系。 9、聘用协议书。证明:原告与金瑛的聘用关系及双方的竞业禁止约定。10、报纸宣传资料。11、(2005)浙证字第009569号公证书。12、(2005)杭证民字第4955号公证书和(2005)杭证民字第4954号公证书。13、合同2份。14、被告侵权产品宣传资料。证据10-14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15、原告产品的宣传资料。证明:原告对宣传资料的著作权。补充证据:1、2004年众生光学工资总表。2、2004年众生光学工资分表(一)。3、2004年众生光学工资分表(二)。4、金瑛2004年工资明细。5、关于金瑛2004年工资问题的说明。补充证据1-5证明:被告金瑛2004年工资已经全额发放,不存在拖欠其工资的事实。6、2005年6月6日通知。7、2005年6月9日通知。8、员工离开公司规定及交接表。补充证据6-8证明:被告金瑛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办理离开公司交接手续。9、公证费发票。10、律师费发票。11、购买侵权产品发票。补充证据9-11证明:原告因调查造成的损失。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金瑛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金瑛的辞职报告。证明:因众生光学拖欠工资,金瑛已于2005年5月27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众生光学法定代表人收到辞职报告的签名。证明:因众生光学拖欠工资,金瑛已于2005年5月27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文诚科技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文诚科技与温州顺雄光学有限公司签订的太阳镜成镜购销合同。证明:文诚科技的成镜是温州顺雄光学有限公司按该公司原有工艺生产,按国家标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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