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总瑞信息部申请在对惠源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对惠源公司员工陈中所作调查笔录,在该笔录中,陈中承认使用过盖有总瑞信息部公章的入网登记表联系客户,但开具发票的是惠源公司。对该笔录的真实性,惠源公司无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惠源公司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总瑞信息部企业名称,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惠源公司是否抄袭、复制总瑞信息部的网页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3、惠源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经审理查明:总瑞信息部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税务咨询、代理等服务,惠源公司晚于总瑞信息部成立,营业期限始于2004年5月19日。杜雅敏、华满星、陈中、张建新、张云宝五人原均为总瑞信息部员工,2004年1月1日,总瑞信息部与上述五人均签有《聘用人员协议》,规定聘用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但在聘用期内,上述五人均已离开总瑞信息部,在证据交换及庭审中惠源公司确认杜雅敏、陈中等人已成为惠源公司员工。
本院另查明,惠源公司在经营期间,使用盖有总瑞信息部公章的入网登记表联系客户无锡国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无锡扬名内燃机配件厂、无锡天惠超市等单位进行入网登记,并开具惠源公司的发票,收取入网费用。同时其员工杜雅敏、华满星等人还向总瑞信息部的客户散布惠源公司与总瑞信息部系同一公司或存在关联的虚假事实,也造成了总瑞信息部的客户如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无线电科学研究所误认惠源公司就是总瑞信息部,将入网费用交给了总瑞信息部。
依总瑞信息部的申请,无锡市公证处于2005年2月28日对惠源公司网站"中国无锡惠源税务信息网"上的内容,尤其是用户输入密码登录网站后进入"专家信箱"栏内可浏览、查询到的信息内容,进行了公证。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企业名称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起着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而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区别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重要商业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防止购买者误认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故企业名称具有专有性,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对该企业名称进行侵犯和使用。理由:总瑞信息部虽然主张惠源公司未经许可复制、抄袭总瑞信息部的网页资料,擅自将总瑞信息部网站上"专家信箱"栏的涉案信息纳入自己的网站,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总瑞信息部提供的《公证书》仅能证明在公证日2005年2月28日惠源公司网站上"专家信箱"中的信息内容,并未进行惠源公司与总瑞信息部网页内容的比对,故无法证明两公司网站信息内容的相似性。惠源公司提出的《公证书》仅反映的是公证日惠源公司网页上的内容,而没有总瑞信息部网页上的内容,没有比对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总瑞信息部主张惠源公司擅自复制、抄袭总瑞信息部的网页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不能成立。基于惠源公司已构成侵犯总瑞信息部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是使人误认为惠源公司与总瑞信息部有特定联系或同一主体,由此抢占了总瑞信息部的客户,从而挤占了总瑞信息部的市场份额,导致了总瑞信息部的损失。故总瑞信息部提出请求法院判令惠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