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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锡埃尔伊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埃尔伊建

大律师网 2015-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原告无锡埃尔伊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埃尔伊建筑工程材料(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汉科涂料(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宁民三初字第307号原告无锡埃尔伊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民事调解书(2004)宁民三初字第307号原告无锡埃尔伊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无锡埃尔伊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宁海里1号。法定代表人鲁爱根,无锡埃尔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志伟、周建国,无锡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埃尔伊建筑工程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下简称北京埃尔伊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林达大厦A-16B。被告汉科涂料(北京)有限公司(下简称汉科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林达大厦A-16B。法定代表人杨乐钧,汉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冬(为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无锡埃尔伊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埃尔伊公司、汉科公司均系生产建筑涂料的外资公司。2004年2月,两被告在征召"工程涂料代理商加盟"的广告中介绍,汉科是第二被告推出的一个最新建筑涂料品牌。2004年4月,原告发现以第一被告名义印制发行的产品宣传册中将大量并非使用汉科涂料的国内外工程项目宣传为使用汉科涂料的范例。文字介绍部分40余起,图片涉及27幅,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宣传册中使用原告诉称的工程照片27幅;2、两被告在7日内给付原告补偿费用35000元;3、双方无其它争议。本案诉讼费、保全费15030元由被告北京埃尔伊公司和汉科公司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兵兵审 判 员 夏 雷代理审判员 张 雁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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