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立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是由于市场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决定的,我国反垄断法在执法程序、执法手段和救济措施等问题上,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作出规定,涉及法院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很少,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在执行反垄断法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
时建中认为,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即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受害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广大民众参与实施反垄断法的积极性。
“就反垄断民事诉讼而言,尽管有《反垄断法》第五十条作为依据,但是,就具体的诉讼而言,尚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时建中进一步说。
他举例说,法院有关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如何配置是采取一般的管辖还是像专利案件那样实行指定管辖;如果实行指定管辖,是针对所有反垄断民事案件还是要考虑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区别对待,都有待于进一步细化。时建中认为,至少应明确不是所有的法院均宜受理这类案件,不是所有的法院均有能力审理这类案件。
“关于垄断行为的事实认定,主要是如何分配反垄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以及如何确定科学、合理的反垄断分析方法,这涉及到市场范围的界定和市场份额的认定以及当事人关系调查等诸多实际操作问题。”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说。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如何确定,也就是“他人”包括的范围为何,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些都是棘手的问题。“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意味‘他人’只能望法院兴叹。”时建中说。
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准备于近期在知识产权庭设立专门负责反垄断审判的合议庭,以加强对全国法院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同时,将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尽快启动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