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同时,决定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降为4%。因此,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做好按定期定额征收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工作,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二)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外的其他各类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范围内,从事商业经营领取正式营业执照、摊位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取得的定期或临时、一次性经营收入一律依4.67%(4%增值税,0.67%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同时,决定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降为4%。因此,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做好按定期定额征收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工作,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一、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