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5-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雇工老有所养,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七条 私营企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其开户银行代为扣缴或由个体工商户直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征收5%的滞纳金,同时处以应缴额2%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