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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水利局、汕头市规划局、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清理拆除新津河和金叶岛堤岸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法律法规

大律师网 2015-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广东省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东省汕头市规划局 广东省汕头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06-11-30执行日期:2006-11-30  为维护我市江河堤围安全,保护城市观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

发文单位:广东省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东省汕头市规划局 广东省汕头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6-11-30

执行日期:2006-11-30

  为维护我市江河堤围安全,保护城市观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新津河和金叶岛堤岸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金叶岛堤防和新津河自金鸿桥以南至出海口的河段两岸范围内,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码头、亭台、篷屋等建(构)筑物,都必须清理拆除。

  二、上述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于2007年1月31日之前,由违法建设者自行拆除,并做好堤围的修复和河道的清理工作。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违法建(构)筑物的清理拆除工作,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妨碍或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06年12 月 5日起施行。

  汕头市水利局、汕头市规划局、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东省粤东航道局、汕头市公安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东省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东省汕头市规划局 广东省汕头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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