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权限

大律师网 2015-03-06    0人已阅读
导读:(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与第二审程序抗诉的区别。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具体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责任编辑: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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