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掌握一定证据,经报请检察机关批准后,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律师可为其作无罪辩护,而法院除可能作出有罪判决外,也可能会判决其无罪。如果一个人先在公捕大会上被宣布公开逮捕,此后又被法院判决无罪,这种“公捕”就已经对该人的名誉权造成了实际上的消极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规定所体现的是现代法治理论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即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为有罪前都假定其无罪。而“公开宣布逮捕”则实际上造成了“有罪”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