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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大律师网 2015-03-09    0人已阅读
导读: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 </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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