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江门市检察院分管监所检察工作的赵菊花代表介绍说:“去年7月中旬,高检院分别对全国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5个监所部门进行检查,我也参加了这次检查,从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的确不容忽视。
当前造成减刑制度混乱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严重影响了我国刑罚制度的正确执行,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减刑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减刑裁定的具体程序和对材料的真实性未作举证和质证规定,法院审理减刑案件时,往往只是书面审查监狱或看守所提供的材料,容易导致法官在裁定减刑时出现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