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管辖

大律师网 2016-11-18    0人已阅读
导读:【电子合同纠纷管辖】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管辖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在总的方面应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采取保护消费者的政策取向;在具体的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纠纷处理的实践上,可以借鉴欧盟的先进经验,采取消费

【电子合同纠纷管辖】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管辖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在总的方面应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采取保护消费者的政策取向;在具体的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纠纷处理的实践上,可以借鉴欧盟的先进经验,采取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但同时也要兼顾网络商家的利益,这样才能坚固他们进行交易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们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同时,也要结合中国实际,使电子商务消费合同双方利益实现最大限度的平衡,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最优化利用。如何将欧盟经验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笔者有如下看法:

(一)加强立法填补相关法律空白,采取保护消费者的立场

1.在立法上,应加紧制定电子商务纠纷处理的程序法规则,填补国内相关的法律空白。政策取向上应考虑到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要考虑到互联网合同的特殊性,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2.制定规则明确网络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及其权利义务。立法机关要明确网络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以及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准确界定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概念及其权利义务,有利于提高司法实践认识,有利于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网络消费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

(二)借鉴欧盟的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

1.什么是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

欧盟的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性管辖,它认为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处于弱势,所以应为消费者提供相对有利的管辖权规则。这种保护性管辖权即为消费者原地管辖(home jurisdiction)规则,这一规则对商家和消费者是不对等的,即商家只能在消费者住所地国法院起诉,而消费者却有权选择受诉法院:他既可以在其住所国法院,也可以在被告的住所地国法院起诉。其中消费者是指仅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自然人。而且这一特殊的管辖权规则仅适用于以下特定种类的消费合同:

(1)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合同;

(2)货物销售提供融资的各种信贷合同;

(3)某人将其商业或者职业活动指向消费者的住所地国(或者所指向的诸多成员国中包括消费者的住所地国)。[9]

如上所述,当商品的销售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将其商业或者职业活动“指向”或“针对”(directs to)[10]消费者的住所地国时,特殊的管辖权规则就应适用,消费者就可选择在其住所国法院或被告所在国法院起诉,这就是2001年《布鲁塞尔条例》中对电子商务消费者实施的保护性管辖———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

2.在我国适用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的关键

采用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对于保护我国消费者在涉外电子交易中的利益,意义重大。而适用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的关键就在于判断商家的商业行为是否针对或指向消费者的所在区域,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此规则在中国的适用:

(1)消费者角度

笔者主张对于网络消费者,而不论所谓的被动消费与主动消费,只要是通过浏览因特网而欲缔结电子合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都可以纳入保护性管辖的对象范畴。

(2)网络服务商和销售商(即商家)的角度欧盟和美国传统的做法使将商业网站分为被动型网站、主动型网站和交互型网站,认为只有主动型网站的商家才能对其实行消费者原地管辖。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确实相当的快,在电子商务竞争日益激烈的中国市场,大多数商业网站基本上都是在积极的开拓网络市场,推销自己的服务或商品,其行为基本上都在吸引消费者的注意,符合《布鲁塞尔条例》的指向性标准,如果某商业网站欲避免某国家法院及法律对其的管辖和适用,其自然会主动采取措施避免与该国的网络消费者订立电子合同。因此,笔者认为在中国的电子商务消费市场上,基本上所有的网络商家都可以被纳入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的对象中。

(三)将消费者原地管辖与当事人协议管辖相结合在具体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方面,我们应该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消费合同是一类非常特殊的合同:一方面它是消费合同,按传统理念,这类合同的管辖权规则应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它又是电子合同,网络经济发展对我国总体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如果在电子商务中一味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不顾及商家的利益,则必然挫伤网络商家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结合起来,采取适当的制度来平衡双方利益。体现在管辖权上就是消费者原地管辖与当事人协议管辖相结合,即首先在产生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时,消费者和商家可以选择管辖的法院,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选择,则适用消费者原地管辖。

同时为了达成有效地选择,当事人协议管辖还必须由以下限制:

1.协议是消费者真实意思的体现,且协议不违反消费者住所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国际公约的有关强制性规定;

2.如果商家通过协议管辖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协议管辖本来是对消费合同双方利益的一个平衡,以缓和消费者原地管辖对商家诉讼可能带来的负担,但如果商家利用这一缓和来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是不能被允许的;

3.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的形式也应有一些要求:任何管辖权条款必须在用户表示接受电子合同约束之前显示在消费者面前;协议管辖条款应足够醒目,与电子消费合同的其他条款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记;电子消费合同应设有供消费者点击的“同意”“拒绝”等明确的表意词,而且不论点击其中哪个都可以进入合同缔结的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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