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世界范围内,家庭暴力引致受虐一方杀死配偶的案例屡见不鲜,杀人者也历来被刑罚严惩。但“受虐妇女综合征”在刑事证据领域的引入,使得传统正当防卫观念备受挑战。本报7月3日报道的刘拴霞杀夫案,是我国法律界试图引入这一新理论的一次尝试。近日,此案已一审判决,但案里案外,围绕受虐杀夫与正当防卫的争端也再次引燃。
■法网不可为刘拴霞开一面
□张进德
一个柔弱无助的农村妇女,在恶丈夫暴力施虐下,被逼走投无路做出了最后的挣扎——杀夫。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坚定地站在受虐者一边,如果最后无罪释放了,从感情角度上也不会有人说什么。
但法律终究是法律。人有善恶之分,可人的生命绝无善恶优劣之分,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生命,除非是以阻却违法的方式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有人提出了一种“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观点,叫人眼前一亮。但是,我国的现行刑法并不承认这种“受虐妇女综合征”下的正当防卫。如果仅仅为了一个个案,而去违背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这当是法治之大忌。当然,另外也有学者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受虐者在长期暴力下丧失了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精神病鉴定首先应是科学的,我们绝不可以抱着救人的目的去做鉴定。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
■“受虐妇女综合征”应达的标准
□武文和
据我所知,加拿大的法官在R.v.Lavallee案中首次准许被告人提供专家证言——受虐妇女综合征。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曾被其丈夫长期殴打。一次争吵中,其丈夫对被告人说等其他人走后将杀死被告人,被告人在其丈夫走到门口准备出去时,向其脑后开枪,将其杀死。
本案中,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进行了如下思考:第一,传统正当防卫概念只能在有“迫近的危险”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这种正当防卫是以两个男人在酒馆中打架为模式设计的。
第二,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对妇女存在性别歧视。女性在体力上一般弱于男性,如果要求女性等到男性迫近的危险正在进行时才能反击,则对女性显失公平。
第三,在被告人遭被害人长期殴打的情况下,专家证言能够使人相信,被告人由于被害人的行为而神经高度紧张,在反击时对死亡有合理的恐惧。
R.v.Lavallee案的最终结论是,被告人以正当防卫抗辩成功,陪审团认为被告人无罪。此案也成为加拿大正当防卫问题上的最重要的判例。自此,“迫近的危险”不再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必要条件。
根据R.v.Lavallee案,综合考虑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受虐妇女综合征”的专家证言应当达到这样的标准,即应当使人相信,由于被害人的行为导致被告人神经高度紧张,在被告人反击时具有对死亡的合理的恐惧:若不杀死被害人,则难逃被杀死的命运。
二、加拿大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与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相似,均要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迫近的危险。
三、加拿大属英美法系,实行判例制,法官可以通过判例改造成文法;而中国基本上归属大陆法系,法官无权改造成文法。
四、关于我国正当防卫的条件,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正在进行的”,无论怎样解释,都难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总之,所谓受虐妇女综合征挑战传统正当防卫,在现阶段的中国,只能正面挑战刑法的相关规定,也即挑战立法者,法官拘于权限,难有大的作为。
■正当防卫?此路不通
□陈旭文
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为刘拴霞辩护的理由:一是正当防卫说,二是精神病人说。但这都不太恰当。正当防卫说不成立的理由是:第一,将非受急迫侵害的受虐妇女杀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并不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第二,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刘的行为不符合这一要件。第三,若承认刘的杀夫行为是正当防卫,那就意味着长期受虐的人都有权剥夺施虐人的生命,这是任何法治社会都难以认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