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劫匪以乘出租车为由,骗取司机信任,连续4天4抢“的哥”钱物。2007年7月14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各判处被告人欧阳普专、万秋根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欧阳普专、万秋根、刘雄窜至袁州区高士北路金碧辉煌门口,以乘出租车为由,将出租车司机黄某开车骗至袁州区新田乡一偏僻处,采取威胁、搜身的手段抢得现金150元,诺基亚111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6元。尔后,被告人欧阳普专、万秋根将该部手机在一寄买行典当得赃款100元,所得赃款由三被告人平分,并已挥霍。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欧阳普专伙同万秋根在袁州区袁山中路帝豪宾馆门口,以乘出租车为由,将出租车司机钟某开车骗至袁州区三水线路段一偏僻处,采取威胁、搜身到手段,抢得现金260元,凌锐LR00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85元。建行卡一张,然后又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密码,在农业银行取款机上取出1000元人民币。事后被告人万秋根分得赃款760元及凌锐LR009手机一部,被告人欧阳普专分得赃款440元,均已挥霍。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欧阳普专伙同万秋根在袁州区绿苑宾馆门口,以乘出租车为由,将出租车司机熊某骗至袁州区三水线三阳路段,采取持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得300余元现金,诺基亚623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20元,赃款由二被告人平分,所劫手机由被告人万秋根所得,尔后又将手机在另一寄卖行典当得赃款400元,赃款已挥霍。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欧阳普专伙同万秋根在袁州区袁山中路维多利亚大酒门口,以乘出租车为由,将出租车司机钟秋某骗至袁州区南庙乡白马村路段,采用威胁、搜身抢得200余元人民币,波导SC01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68元。所得赃款由二被告人平分。被告人万秋根分得手机一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普专、万秋根、刘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搜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普专、万秋根多次抢劫,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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