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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借贷行为应以受贿论处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哪些借贷行为应以受贿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出现以下六种情况的借贷行为应以受贿论处: 一、借款方式是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借款人经济条件好,无需 借款,虚
哪些借贷行为应以受贿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出现以下六种情况的借贷行为应以受贿论处: 一、借款方式是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借款人经济条件好,无需 借款,虚构借款事由的 三、借款金额大,时间超过一定期限

哪些借贷行为应以受贿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出现以下六种情况的借贷行为应以受贿论处:

一、借款方式是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借款人经济条件好,无需 借款,虚构借款事由的

三、借款金额大,时间超过一定期限或不确定期限的;

四、借款不留凭证的;

五、借款后有能力、有机会偿还而不予偿还的;

六、借款人借 款后又收受出借人贿赂钱财的。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重大环境事故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事故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 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重大环境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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