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缪某和汤某是朋友,在交往中缪某知道了汤某农行金穗卡的取款密码。缪某于去年5月上旬的一天,向汤某借包使用,缪某在借来的包中发现了汤某的农行金穗卡,于5月5日上 午在汤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本县农行某分理处支取人民币1万元整。当日下午缪某和朋友
午在汤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本县农行某分理处支取人民币1万元整。当日下午缪某和朋友顾某在本县农行另一分理处支取汤某银行卡中人民币22000元。5月 7日,缪某怕事情败露,又将32000元存入汤某银行卡中,并将汤某的银行卡放于顾某处。后缪某将包还给汤某。5月8日缪某见汤某没有发现丢失该张银行卡,即电话通知顾某将汤某卡中的钱取出,顾于当日在市区农行一分理处提取32000元,并将钱交给缪某。事后汤某询问缪某是否拿了他的银行卡取钱,缪某均予否认,并将此32000元挥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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