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受到若干法定附加条件的限制,不利于惩治此类犯罪。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挪用对象不能仅限于公款,应包括公共财物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社会经济基础的保护都是使用财产一词。财产包括金钱、物资、房屋、土地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条件是: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上述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商业银行法》、《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信贷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行为。“关系人”不是泛指所有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员,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也就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的经济担保,或不符合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向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二是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也就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向关系人提供贷款时采用了比普通贷款人更为优惠的条件,如要求关系人提供担保的数额低于对其他人要求的数额,或者对关系人发放的担保贷款所收取的利率比其他借款人低,贷款期限比其他借款人长等。3.行为人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造成了较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将贷款借给关系人,但关系人仍然按期还本付息,没有造成较大损失的,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有关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但不构成犯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指的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信贷管理的法律、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如行为人不依法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审查不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也发放贷款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挪用公款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受到若干法定附加条件的限制,不利于惩治此类犯罪。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挪用对象不能仅限于公款,应包括公共财物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社会经济基础的保护都是使用财产一词。财产包括金钱、物资、房屋、土地
对于自然人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处罚,刑法根据所造成的损失大小规定了两档刑: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自然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刑法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规定了两档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单位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罪的处罚,刑法规定了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该罪的规定判处刑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本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非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具体实施非法发放贷款犯罪活动的主要执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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