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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义相助落难好友”遭受牢狱之灾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2010年4月3日22时许,兰考县城关乡某村村民李某被人杀死在家中,经兰考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村村民段某系杀害李某的犯罪嫌疑人。段某作案后外逃至北京,找到在北京打工的陈某,并告诉陈某其杀害李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
2010年4月3日22时许,兰考县城关乡某村村民李某被人杀死在家中,经兰考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村村民段某系杀害李某的犯罪嫌疑人。段某作案后外逃至北京,找到在北京打工的陈某,并告诉陈某其杀害李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认为自己与段某是朋友,就答应了段某的请求,在

  2010年4月3日22时许,兰考县城关乡某村村民李某被人杀死在家中,经兰考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村村民段某系杀害李某的犯罪嫌疑人。段某作案后外逃至北京,找到在北京打工的陈某,并告诉陈某其杀害李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认为自己与段某是朋友,就答应了段某的请求,在自己打工的饭店为段某找到一份“配菜”的工作,并应段某的要求,在别人面前叫段某的化名以隐瞒其真名。

  几天后,兰考县公安局民警给陈某打电话问其是否见过段某,陈某认为自己一向仗义,不能出卖朋友,就谎称没有见过段某,并将这一消息告诉了段某。段某当即决定外逃,并向陈某借钱,陈某身上也没有什么钱,便将身上仅有的23元钱给了段某。段某走时穿走了陈某一件运动外套。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致使兰考县公安局迟迟未将段某抓获,严重影响了侦查机关的正常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段某使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隐匿场所、资金,严重影响了侦查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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