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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校生通过网络银行盗窃53万获刑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黑龙江哈尔滨某高校物理系学生宋某通过研究网络银行后,成功地和同学盗窃钱款53万。1月21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网络银行盗窃案在哈尔滨市尚属首例。  哈尔滨检察院起诉称:  被告人...黑龙江
  黑龙江哈尔滨某高校物理系学生宋某通过研究网络银行后,成功地和同学盗窃钱款53万。1月21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网络银行盗窃案在哈尔滨市尚属首例。  哈尔滨检察院起诉称:  被告人...

  黑龙江哈尔滨某高校物理系学生宋某通过研究网络银行后,成功地和同学盗窃钱款53万。1月21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网络银行盗窃案在哈尔滨市尚属首例。

  哈尔滨检察院起诉称:

  被告人宋成林及张某、陆某、卜某(均已判刑)是系哈尔滨某高校的学生,宋某于2003年在工商银行办理了网络银行业务并取得灵通卡。宋某通过研究网上银行业务,发现并抄录了158名网上注册的客户的卡号和密码,在网上成功试办了转账业务。宋某用自已的照片办理了一张假名为刘xx的身份证,办理了6张灵通卡。2004年初,宋某告知张某在网上银行可以将别人账户的钱划到自己账户上提出来,但时间必须得快,否则就会被发现。二人找到陆某和卜某,四人预谋后决定于1月8日晚由宋某和陆某到网吧去转账,二人共非法转款54万余元。9日上午,四人在工商银行多个储蓄所共13次提款53万余元。当日宋某携3万元赃款逃离哈尔滨市,张某等租一处住房将其余赃款藏匿。1月10日,张某得知公安机关已怀疑到自己,遂与陆某、卜某在租房处商量。陆某说去投案自首自己顶罪,遂带赃款505100元人民币投案。同日,公安人员将张某、卜某捕获。2004年9月23日,宋某被公安机关捕获。现赃款人民币 505100元已返还被害单位。

  检察院认为,宋某利用网络盗窃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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