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不到一年偷车11辆总价78万 偷车犯被判12年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河南农民祝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偷了11辆车,总价值78万余元,从中获利20余万元,7月13日,北京丰台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 2006年1月5日到11月19日,祝某先后在丰台区、崇文
河南农民祝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偷了11辆车,总价值78万余元,从中获利20余万元,7月13日,北京丰台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 2006年1月5日到11月19日,祝某先后在丰台区、崇文区、西城区、大兴区等地,利用偷配的汽车钥匙,盗窃

河南农民祝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偷了11辆车,总价值78万余元,从中获利20余万元,7月13日,北京丰台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

2006年1月5日到11月19日,祝某先后在丰台区、崇文区、西城区、大兴区等地,利用偷配的汽车钥匙,盗窃奥迪、红旗、桑塔纳、捷达、赛欧、依兰特、富康、本田等11辆轿车,经鉴定总价值78万余元。祝某销赃后总共得到赃款20余万元。

在法庭上,祝某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开始偷车只是简单的想法,后来认识了收购赃车的高某,高某总是催促我,说老家有人用黑车,赃车很有市场。”于是在金钱的驱使下,祝某一次又一次作案,并将从高某处拿到的赃款全部挥霍一空。后来,祝某了解到公安机关在找他。祝某告诉法官,“那时也曾想到过自首,但没有勇气,但也没有逃跑,就等着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祝某还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高某,并希望法院念其初犯,能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祝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鉴于祝某能够坦白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了从轻处罚。

就在祝某被判的同一天,收购赃车的高某也被北京丰台法院以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更多盗窃罪内容,请进入盗窃罪专题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